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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税总局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的解读

关于国税总局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的解读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1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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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

国家税务总局: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

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除外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支持外贸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含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联次,以下简称纸质报关单)。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无需提供纸质报关单。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除外。


二、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后,原依据纸质报关单填写的申报内容,应按照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对应项目填报。企业申报内容视同已申报相关电子数据。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相关退(免)税申报时,须核对企业的申报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一致后,方可办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28日

政策解读

jiedu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的解读


为简化办税流程、提升退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自2015年5月1日起,除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外,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免税申报、免税核销及退税相关证明开具等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


申报时,相关数据应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为准进行填写,企业申报内容视为已申报相应电子数据。税务机关须在核对申报数据与海关电子数据一致后,方可审批通过。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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