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位年度报告报送操作指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21号令),报关单位须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年度报告。本文详细介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完成年报报送的具体流程及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一、适用企业范围
需报送年报的企业: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特殊监管区双重身份企业、加工生产企业。无需报送的企业:
临时注册登记单位、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已注销企业。二、报送渠道
1. 企业可通过“平台”自行填报并提交;
2. 可委托预录入机构代理报送,视为企业自主行为。三、自动接收与人工确认规则
1. 委托代理报送的,须向海关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年度报告》;
2. 逾期(6月30日后)报送的,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3. 按时通过本企业操作员卡提交且无关键信息变更的,系统自动接收,无需人工审核或递交纸质材料。四、非关键信息变更
1. 年报中修改非关键信息的,确认后由海关系统自动接受,无需单独办理变更;
2. 非关键信息后续变更可通过“平台”直接提交申请,系统自动生效(预录入机构代理提交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