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指南
依据法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全解析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申请材料
-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 《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
-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进口和销售记录、产品追溯、不合格产品召回与处理制度;
- 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说明,须设立食品安全员岗位;
- 拟经营的肉类种类及存放地点信息;
- 企业近2年内从事肉类进口、加工或销售的相关情况说明(含品种与数量)。
办理流程
- 企业填报备案申请表及知识答卷;
- 向主管海关提交申请材料;
- 主管海关审核材料完整性与真实性;
- 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由主管海关报送至海关总署;
- 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已备案企业名单。
备案企业可在海关总署指定的进口肉类口岸开展相关贸易活动。
查询渠道:海关总署官网—信息服务
审查标准
- 提交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 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食品或农产品的进口、生产、经销或代理;
- 设立食品安全员岗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及食品安全员应熟悉进口肉类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拟经营肉类种类及存储场所符合海关总署相关规定;
- 具备稳定供货来源和国内销售、加工渠道,并提供境外供应商及国内销售/加工企业名单;
- 诚信经营,积极配合海关监管,无违法或重大违规记录;
- 连续两年未开展进口肉类业务的,需重新备案。
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