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主动披露新规 优化营商环境促企业自律
161号公告明确涉税违规行为不予处罚标准 提升企业合规积极性
海关总署于2019年10月17日发布《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第161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该公告旨在引导进出口企业自查自纠、守法自律,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出台背景:回应企业关切 完善主动披露制度
近年来,海关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的主动披露制度,鼓励企业守法自律,实现监管与自律的良性互动。但在实践中存在两方面问题:
一是不予处罚标准过严,部分企业因进出口金额较高难以满足条件,与企业预期存在差距;
二是此前相关标准为内部掌握,缺乏公开透明度,影响企业对披露结果的预判和积极性。
为此,161号公告首次向社会公开不予处罚的具体标准,增强政策可预期性,提升企业主动纠错意愿。
核心概念界定
“主动披露”定义:指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处理。需注意,走私行为及走私犯罪不适用本制度。
除外情形:符合定义但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认定为主动披露:
- 报告前海关已掌握违法线索;
- 报告前海关已通知实施稽查;
- 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隐瞒其他违法行为。
主要内容解读
公告共三条正文及一个附件,主要涵盖以下四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的影响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即“涉税违规行为”),不包括影响海关统计、许可证件管理等非涉税类违规。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符合下列任一情形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披露;
- 三个月后披露,但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低于10%,或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
上述规定首次将不予处罚标准公开化、量化,取消了短期内披露的金额限制,并提高长期披露的免罚门槛,显著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注:“消除危害后果”通常指补办手续、补缴税款等实际整改措施。
三、报告要求- 报告形式:使用161号公告附件所列《主动披露报告表》,不再沿用2016年第61号公告格式,并附相关账簿、单证材料;
- 受理海关:可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交。各直属海关将公布具体接收部门及联系方式。
- 信用记录豁免:主动披露后被处以警告或50万元以下罚款的,不纳入海关企业信用状况记录;
- 认证企业待遇保留:认证企业因主动披露被立案调查的,海关不暂停其享受的相关管理措施,继续按认证企业实施管理。
该机制有效避免企业因主动纠错而遭受信用降级或管理措施降档,进一步激励高信用企业主动合规。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