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韩国自贸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实施
海关总署令第229号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已于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旨在规范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确保关税优惠措施的有效执行。
根据规定,进出口企业需按照要求申报原产地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享受协定项下的优惠关税待遇。海关将依据本办法对货物原产地进行审核认定,强化监管与合规管理。

青岛海关12360热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已于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旨在规范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确保关税优惠措施的有效执行。
根据规定,进出口企业需按照要求申报原产地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享受协定项下的优惠关税待遇。海关将依据本办法对货物原产地进行审核认定,强化监管与合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