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监管公告
2020年第45号公告明确退货流程及税款处理规定
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依据相关政策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海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5号),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监管。
一、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统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企业须确保退回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退货企业可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申报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三、退货申请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提出,且退货商品须在45日内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符合上述时限的,不予征收相应税款,并同步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四、退货企业应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五、此前发布的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中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20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