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78号公告:实施进口人造板检验采信管理
依据《采信办法》,明确采信范围、检验要求及机构资质,提升进口人造板质量安全监管效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信办法》),结合进口人造板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人造板实施检验采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信商品范围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口《实施采信的进口人造板商品编码清单》所列商品的,可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海关依照《采信办法》对检验结果予以采信。
二、检验项目与技术规范
采信机构须按照《进口人造板检验采信相关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要求开展检验工作,确保检测项目、技术标准和方法符合规定。
三、检验报告内容要求
检验报告应符合《采信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并随附采信商品及其标签的照片。标签信息须包含品名、规格型号、批号、生产日期等关键要素。
四、检验报告有效期
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五、采信机构申请条件与方式
(一)申请条件
申请纳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除满足《采信办法》第七条相关要求外,还需具备以下资质:
- 境内注册机构:须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ISO/IEC 17025认可,且能力范围覆盖本公告附件2所列检验项目和技术规范;
- 境外注册机构:须获得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ISO/IEC 17025体系认可,且检验能力涵盖附件2规定内容。
(二)申请方式
申请机构应按《采信办法》第八条规定向海关提交材料,具体流程参见《“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
六、进口申报要求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如需申请采信,应在申报时于“货物属性”栏选择“检验结果需采信”,在“产品资质”栏填写“采信机构代码/检验报告编号”,并在“随附单据”栏上传《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海关将据此实施采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 实施采信的进口人造板商品编码清单.xlsx
- 进口人造板检验采信相关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doc
- “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docx
- 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