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物资出口报关新规解读
海关最新要求及合规要点汇总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2020年第5号公告以及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对列明的医疗物资出口实行特殊监管措施。与一般出口法检商品不同,新增法检的医疗物资一般无需实施产地检验,报关时无需提供出口电子底账。
一、五类重点医疗物资出口要求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五类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和出口医疗物资声明。其中,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还需提供药监部门出具的出口销售证明。
自2020年4月26日起,依据商务部等三部门2020年第12号公告,上述产品若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报关时须提交声明,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将依据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的生产企业清单予以验放。
二、其他法检医疗物资出口要求
对于“5号公告”以外的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应明确标注用途,并注明是否为医用,同时提交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和质量安全承诺书。
三、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特殊审批规定
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属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出口前需申请并取得《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但以疫情防控为目的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新冠肺炎的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可凭省级药监部门出具的特别批准文件,免于办理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四、政府间协议商品装运前检验要求
属于政府间协议装运前检验范围的商品,在出口报关前须通过“单一窗口”申请出具出口电子底账,否则海关无法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
重要提示
(1) 同一HS编码下包含医疗与非医疗物资的,应依据商品生产制造标准而非使用用途判断是否申报为医用。
(2) 未提交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及承诺声明的,海关将实施严密监管。
(3) 企业必须如实申报,严禁将医用物资伪报为非医用;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 质量安全承诺声明中应明确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要求。
(5) 为提升通关效率,建议企业在提交国内注册备案证明及国外准入证明时,同步提供官方查询方式以便海关核验。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