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
自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明确“零关税”等核心政策监管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25年第159号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支持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与监管原则
《办法》适用于海关对以下三类对象的监督管理:
- 海南自贸港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人员;
- 自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
- 海南自贸港内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海关在对外开放口岸、“二线口岸”监管通道及自贸港内依法实施监管,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履职不受影响。相关口岸和监管区域须配备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和信息化系统,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业务。
二、智慧监管与协同机制
海关将构建与海南自贸港发展相适应的智慧监管体系,推动建设智慧监管平台,提升科技化、信息化监管水平。海南省同步推进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集成特色功能,实现口岸和国际贸易业务“一网通办”。
海关还将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联合防控机制,在口岸安全、反走私、数据共享、知识产权保护、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强协作,实现信息互通、监管联动、执法互助。
三、与境外之间的进出监管
禁止进出境货物不得进出海南自贸港;限制类货物须依法交验许可证件;放宽贸易管理措施的货物按国家规定执行。
经开放口岸进口的保税货物、“零关税”货物,海关按规定径予放行(需检验检疫或许可管理的除外)。征税方面:
- 列入海南自贸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货物,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 享惠主体进口目录外货物,可享受“零关税”政策,即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也可自愿申请缴税;
- 非享惠主体进口目录外货物,照章征税。
完成纳税及检验检疫手续的货物,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海关不再监管。
四、货物进入内地的监管规则
“零关税”货物及加工增值货物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原则上应通过“二线口岸”海关监管通道,并接受监管。
企业须如实申报。具体税收政策如下:
- “零关税”货物进入内地,须补缴相应进口税收;若已在进境或岛内流转环节缴税,则不再重复征收;
- 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达30%以上的货物,进入内地时免征进口关税,仅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放宽贸易管理措施的货物进入内地,已验核许可证件的不再重复验核。
完成纳税并提交相关单证的货物,按国内流通管理,海关终止监管。
五、自贸港内部监管
海关对“零关税”货物实行以享惠主体为单元的电子账册管理,监控其流转、使用情况。
在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零关税”货物,可暂不补税;若流转至非享惠主体或个人,则参照进入内地规定补税。
放宽贸易管理措施的货物也需设立电子账册。在经营主体间流通可自愿交验许可证件;流向个人则必须交验。
已完成纳税及单证手续的货物,在岛内按国内流通管理,海关不再监管。
六、附则与法律责任
涉及关税配额、贸易救济、报复性加征关税等措施的货物,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离岛免税、打击走私等事项,仍依照现有法规管理。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违规行为的,海关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所称“二线口岸”指国务院批准的海南与内地间通行口岸;“享惠主体”由海南省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零关税”货物指符合条件主体从境外进口目录外商品,享受三税全免政策。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