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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全面推广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货

解读│全面推广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货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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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于3月27日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配套监管方案,为跨境电商出口进一步释放了政策红利。下面,且听发布君给您带来的最新解读……

海关全面推广跨境电商出口退货监管新政策

覆盖全模式、明确退货范围与流程,助力企业高效应对跨境退货需求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健康发展,海关总署于3月27日发布《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并配套出台监管方案,全面释放政策红利。

一、业务模式全覆盖

新政适用于全国海关范围内的三种跨境电商出口模式: -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出口) - 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1210出口),包括“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和“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 -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0110出口) 上述模式均可开展退货监管。

二、退货商品管理要求

国家禁止进境的货物不得办理退货。跨境电商退货商品应按规定接受检验检疫监管。

三、退货商品范围

可退运的商品为原《出口货物报关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或《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支持部分退货。

四、退货时间要求

退货商品可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允许单独或批量退回。

五、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退货流程

01 退货单申报
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退货单》,退货商品种类、数量不得超过原出口清单范围,相关企业信息须保持一致。 02 进境到货管理
在退货单放行前,退货商品须存放于符合监管要求的理货区或待放行区。监管场所运营方需进行盘点并向海关发送到货信息。 03 查验管理
海关通过机检或人工查验加强监管,可结合商品标识及企业数据库核对信息。若查验在特殊区域外进行,查验无误后商品须按规返回原区域,并强化途中监管。 04 账册核增
区内企业汇总已放行的退货单,向海关申报核注清单。审核通过后,原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商出口账册相应核增。 05 退运至境内区外
以退货方式从境外退回特殊区域的商品,如需出区进入境内区外,原出口企业应在原出口进区报关单放行之日起1年内,以“退运货物(4561)”监管方式申报进口报关单,备注栏首位填写原出口报关单号,并提交不涉及退税或已补税证明。经审核后可免征税复进口。

六、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退货流程

1. 退货申报管理
退货商品退运至原特殊区域时,区内企业申报保税核注清单,归并生成进口报关单或进境备案清单,在“业务事项”中勾选“跨境电商海外仓”,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备注栏首位填写原出口报关单号或备案清单号。 2. 查验管理
海关依布控指令查验,重点核验是否为原出口商品,对海外仓出口及其退货实施优先查验。 3. 账册核增
进口报关单或备案清单放行后,对应特殊区域的原海外仓出口账册予以核增。 4. 退运至境内区外
境外海外仓退回的商品需出区进入境内区外的,原出口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以“退运货物(4561)”方式申报进口,备注原出口单号并提供退税状态证明,经审核后准予免税复进口。

七、海外仓现存货物退货安排

对于通过特殊区域出口、仍在退货时限内的海外仓库存商品,因消费者退货或滞销需退运进境的,可参照上述流程以“退运货物(4561)”方式进境入区。申报时在备注栏首位填写“KJHW”,并注明原出口报关单或备案清单号。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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