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散货进口杂项费用如何计征关税?
铁矿石、煤炭、铜精矿等大宗商品进口中常见的附加费用是否应纳入完税价格,海关政策解读来了
导语
铁矿石、煤炭、铜精矿、镍矿、黄大豆等大宗散货在进口商品中占据重要地位。随着国际贸易发展,其贸易方式和定价模式日益复杂,除货价、运费、保险费外,常产生远期信用证利息、滞期速遣费、运费附加费、装运延期扣款、亏吨惩罚等多项杂费。这些费用是否需计入完税价格?本文依据海关相关规定进行专业解析。
1. 远期信用证利息
部分大宗散货合同采用90天或180天远期信用证付款,并约定支付“利息”。该费用实质是卖方因无法即期收款而向买方收取的补偿,类似于贴现费,属于成交条件的一部分。根据《审价办法》第七条规定,此类费用应视为买方实付或应付价格的组成部分,**必须计入完税价格**。
2. 滞期费与速遣费
大宗散货多采用租船运输,常涉及滞期费与速遣费,其是否计入完税价格取决于发生时间:
- 滞期费发生在货物起卸前:即实际卸货开始时已产生滞期,应全额计入完税价格;
- 滞期费发生在起卸后:不计入完税价格;
- CIF条款下买方承担卸港滞期费:即使由卖方租船,若合同约定买方承担相关费用,仍需补充申报纳税。
需注意,此类费用通常在报关放行后结算,企业应及时向海关申报。
速遣费发生在货物起卸后,属于对买方的奖励,**不得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3. 运费附加费、运费差及运费补偿
常见如燃油附加费、转船附加费、选港费、变更卸货港附加费等,以及合同中约定的运费差额或补偿,均属于运输过程中的附加成本,可视作运价组成部分。
判断是否需申报可参考以下原则:
- 费用是否发生在货物起卸前;
- 是否与国际运输直接相关;
- 是否由买方支付但未包含在申报价格中。
特别是临时产生的变更卸货港费用,易被遗漏,企业应加强合规管理。
4. 装运延期扣款
若因卖方原因导致装运延迟,按合同约定从货款中抵扣的“装运延期扣款”,实质为对卖方违约的赔偿金,而非价格折让。根据海关审价规则,此类款项**不得作为成交价格的抵减项,不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5. 亏吨惩罚
当实际发货量显著低于合同数量,卖方在货款中扣除的“亏吨惩罚”属于对履约不足的赔偿,性质为违约金。若货物单价与数量无关,该惩罚款**不得从完税价格中扣除**,因其并非真实的价格折让,而是对未履约行为的经济补偿。
温馨提示
实际业务中情况复杂,若对某项费用是否应税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海关现场验估人员,确保申报合规。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