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小编答疑|大宗散货杂项费用计征

小编答疑|大宗散货杂项费用计征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20-04-21
2
导读:大宗散货哪些费用需要计征、哪些费用不用计征傻傻分不清楚?下面就由本小编来给大家一一作个讲解吧~

大宗散货进口杂项费用如何计征关税?

铁矿石、煤炭、铜精矿等大宗商品进口中常见的附加费用是否应纳入完税价格,海关政策解读来了

导语

铁矿石、煤炭、铜精矿、镍矿、黄大豆等大宗散货在进口商品中占据重要地位。随着国际贸易发展,其贸易方式和定价模式日益复杂,除货价、运费、保险费外,常产生远期信用证利息、滞期速遣费、运费附加费、装运延期扣款、亏吨惩罚等多项杂费。这些费用是否需计入完税价格?本文依据海关相关规定进行专业解析。

1. 远期信用证利息

部分大宗散货合同采用90天或180天远期信用证付款,并约定支付“利息”。该费用实质是卖方因无法即期收款而向买方收取的补偿,类似于贴现费,属于成交条件的一部分。根据《审价办法》第七条规定,此类费用应视为买方实付或应付价格的组成部分,**必须计入完税价格**。

2. 滞期费与速遣费

大宗散货多采用租船运输,常涉及滞期费与速遣费,其是否计入完税价格取决于发生时间:

  • 滞期费发生在货物起卸前:即实际卸货开始时已产生滞期,应全额计入完税价格;
  • 滞期费发生在起卸后:不计入完税价格;
  • CIF条款下买方承担卸港滞期费:即使由卖方租船,若合同约定买方承担相关费用,仍需补充申报纳税。

需注意,此类费用通常在报关放行后结算,企业应及时向海关申报。

速遣费发生在货物起卸后,属于对买方的奖励,**不得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3. 运费附加费、运费差及运费补偿

常见如燃油附加费、转船附加费、选港费、变更卸货港附加费等,以及合同中约定的运费差额或补偿,均属于运输过程中的附加成本,可视作运价组成部分。

判断是否需申报可参考以下原则:

  1. 费用是否发生在货物起卸前;
  2. 是否与国际运输直接相关;
  3. 是否由买方支付但未包含在申报价格中。

特别是临时产生的变更卸货港费用,易被遗漏,企业应加强合规管理。

4. 装运延期扣款

若因卖方原因导致装运延迟,按合同约定从货款中抵扣的“装运延期扣款”,实质为对卖方违约的赔偿金,而非价格折让。根据海关审价规则,此类款项**不得作为成交价格的抵减项,不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5. 亏吨惩罚

当实际发货量显著低于合同数量,卖方在货款中扣除的“亏吨惩罚”属于对履约不足的赔偿,性质为违约金。若货物单价与数量无关,该惩罚款**不得从完税价格中扣除**,因其并非真实的价格折让,而是对未履约行为的经济补偿。

温馨提示

实际业务中情况复杂,若对某项费用是否应税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海关现场验估人员,确保申报合规。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1234
内容 4034
粉丝 0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1234
总阅读40.2k
粉丝0
内容4.0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