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物资出口政策要点解读
南宁海关详解5类、7类医疗物资及非医用口罩出口监管要求
为加强出口防疫物资质量监管,保障全球抗疫物资安全,海关总署联合商务部、国家药监局等部门陆续发布《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及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等文件,明确各类防疫物资出口条件与监管措施。南宁海关联合多部门已对全区11市260余名生产企业代表开展政策培训,现将核心内容梳理如下:
一、5类医疗物资出口要求
涉及产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
企业出口上述产品,须满足以下任一情形:
- 产品取得我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企业需提交书面声明(依据第5号公告附件1),承诺产品已获注册并符合进口国质量标准;海关通过国家药监局官网(www.nmpa.gov.cn)动态核查注册信息后予以验放。
- 未取得国内注册但具备国外认证或注册:海关依据商务部委托机构——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公布的合格企业清单验放;企业须同步提交符合进口国质量标准的书面声明(第12号公告附件2)。
二、7类医疗物资出口要求
涉及产品:医用手术帽、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鞋套、病员监护仪、医用消毒巾、医用消毒剂
出口时须提交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参照第5号公告附件1)。建议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海关据此验放;未能提供的,将实施严格查验。
三、非医用口罩出口要求
出口企业应明确产品是否符合中国或国外标准,并核查生产单位是否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不合格产品企业名单内(www.samr.gov.cn动态更新)。
- 按非国外标准出口:若双方约定不依据国外标准,且企业不在不合格名单中,海关凭出口方与进口方共同签署的中英文声明(第12号公告附件1)正常验放。
- 按国外标准出口:除上述声明外,还需提供商务部与中国医保商会联合发布的取得国外认证或注册的企业名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官网动态更新),方可正常通关。
企业关注重点问题解答
1. 如何查询防疫物资国内外标准?
可登录海关总署官网“商品检验司—政策法规”栏目查询国内外防疫物资技术标准参考信息,网址: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index.html(不定期更新)。
2. 医用消毒剂属危险化学品如何申报?
若属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列明的危险货物,须在产地申报包装容器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若列入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则须申报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
3. 进口复出口防疫物资如何办理?
海关凭企业原进口时取得的医疗注册证明及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声明予以验放。
4. 邮寄渠道出口防疫物资是否适用上述规定?
个人邮寄出境防疫物资,若符合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限值规定(寄往港澳台地区每次800元人民币,其他国家和地区1000元),不实施质量安全监管,由收寄件人自行负责。超出限值的(单件不可分割除外),须按货物申报,并执行相应出口监管要求。
5. 声明能否由代理报关公司出具?
所有声明必须由发货人或生产销售单位出具,仅由报关企业出具的不予认可。
6. 出口包装不合格能否整改后出口?
因内外包装、说明书标注等问题导致不合格的,可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整改,经重新检验合格后允许出口;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禁止出口。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