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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71号 | 关于防止印度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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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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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71号 | 关于防止印度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发布禁止从印度输入猪及产品公告

严防非洲猪瘟疫情传入,保护国内畜牧业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0年第71号


2020年5月22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印度阿萨姆邦发生7起非洲猪瘟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障我国畜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印度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


二、禁止通过邮寄或携带方式将来自印度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带入我国境内。一经发现,一律退回或销毁。


三、进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来自印度的猪、野猪及其产品,须封存处理,在我国境内停留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相关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擅自丢弃。


四、边防等部门查获的非法入境印度猪类及相关产品,须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法由海关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海关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等规定,协同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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