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禁止从印度输入猪及产品公告
严防非洲猪瘟疫情传入,保护国内畜牧业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0年第71号
2020年5月22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印度阿萨姆邦发生7起非洲猪瘟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障我国畜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印度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
二、禁止通过邮寄或携带方式将来自印度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带入我国境内。一经发现,一律退回或销毁。
三、进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来自印度的猪、野猪及其产品,须封存处理,在我国境内停留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相关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擅自丢弃。
四、边防等部门查获的非法入境印度猪类及相关产品,须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法由海关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海关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等规定,协同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0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