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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8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8号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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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事宜的公告

中毛自贸协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发布原产地管理办法 公告2020年第128号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毛自贸协定》)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准确确定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推动中毛经贸合作发展,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毛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毛自贸协定》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21”。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的实施,参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52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其中AA类生产型企业调整为生产型高级认证企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doc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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