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正式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质量标准与海关编码,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
2020年12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7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公告主要内容
(一)政策目的
进一步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效利用国际优质再生铁素资源,推动我国钢铁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质量要求
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国家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允许自由进口;不符合该标准的,禁止入境。
(三)海关商品编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再生钢铁原料对应的海关商品编码为:7204100010、7204210010、7204290010、7204410010、7204490030。
(四)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九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监管。
第二十三条:禁止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四条: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海关发现疑似固体废物的进口货物,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属性鉴别,并依法处理。
2.《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3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严禁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货物申报名称为“其他合金钢废碎料”,海关商品编码为7204290000
三、重点问题解答
政策对行业的影响
2021年起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背景下,该公告允许符合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进口,有助于缓解铁矿石价格波动带来的压力,拓宽钢铁企业原料来源,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服务行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企业进口注意事项
企业应加强自律,在进口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严格把控原料质量。对不符合GB/T 39733-2020标准的货物,将依法退运或处置;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责任。
外籍船舶维修产生废钢铁的处置
根据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的《关于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产生的废钢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684号),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改装所产生的废钢铁,在符合国内固体废物管理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可在境内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不按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来源:海关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