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德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0年9月10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德国勃兰登堡州发生首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为防范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暂停签发相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并撤销已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德国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退回或销毁;发布之日前启运的货物须经严格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通过寄递或携带方式将德国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即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进境运输工具上发现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须立即封存,在我国境内停留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相关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德国猪类及相关产品,须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六、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法依规由海关处理。
七、各海关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等规定,密切协作,切实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0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