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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进口再生钢铁原料

解读 | 进口再生钢铁原料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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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再生钢铁原料是废钢铁经过分类回收及加工处理,可以作为铁素资源直接入炉使用的炉料产品。

再生钢铁原料:绿色炼钢的重要资源

国家标准实施推动高质量进口管理

再生钢铁原料是废钢铁经分类回收与加工处理后,可直接作为铁素资源入炉使用的炉料产品。相比铁矿石炼钢,使用再生钢铁原料能显著降低污染物排放,是唯一可替代铁矿石的可再生铁素资源,对推动钢铁工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再生钢铁原料》国家标准(GB/T 39733-2020)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规范进口管理,海关总署等五部委于2020年12月30日联合发布相关规定,明确非固体废物标准、海关商品编码及实施要求,助力我国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

01 税则归类与监管条件

根据2021年版税则,再生钢铁原料归入税则号列7204项下。符合GB/T 39733-2020标准的产品监管条件为A,检验检疫类别为M,可按普通商品进口,无需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监管条件为9A,禁止进口。

02 标准分类与牌号体系

再生钢铁原料按理化性质分为七大类共18个牌号,涵盖物理规格、来源及加工方式。牌号与海关商品编码无直接对应关系,进口企业需在申报前准确掌握货物理化特性,如实填报信息。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详细分类和技术说明,可供参考。

03 技术要求与安全控制

贮存方式:再生钢铁原料应分类存放。

放射性污染物控制

  • 不得混入放射性物质;
  • 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超过当地天然本底值+0.25 µGy/h;
  • 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限值分别为0.04 Bq/cm²和0.4 Bq/cm²(以300 cm²平均值计)。

爆炸性物品:严禁混入。

危险废物限制

  • 不得混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废物;
  • 不得混入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其他危险废物;
  • 危险废物含量不得超过总重量的0.01%。

夹杂物要求:外观应清洁,不得明显混有废纸、废塑料、废纤维等夹杂物,具体限值须符合各牌号规定。

GB/T 39733-2020标准在术语定义、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验收规则、运输及质量证明等方面作出全面规定,为再生钢铁原料进口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企业应严格依标采购,严控原料质量,保障优质可再生铁素资源顺利进口。

供稿:日照海关、综合业务处、关税处、口岸监管处、企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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