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四季度海关总署公告纵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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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四季度,海关总署共发布27条公告,涵盖进出口监管、检验检疫、税收政策、行业标准等多个领域。本文对重点内容进行梳理与解读,帮助相关企业及时掌握政策动态。
十月公告要点
2020年10月,海关总署发布3条公告,主要涉及:
- 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调整(公告〔2020〕113号):优化公路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申报流程,提升通关效率。
- 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公告〔2020〕114号):新增试点地区,支持中小微企业便利化出口。
- 防止基孔肯雅热疫情传入我国(公告〔2020〕115号):对来自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措施。
十一月公告要点
2020年11月,共发布7条公告,重点包括:
- 进口农产品检验检疫要求:明确乌兹别克斯坦干辣椒、坦桑尼亚大豆、墨西哥高粱的植物检疫条件(公告〔2020〕116、117、122号)。
-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公告〔2020〕118号):发布第六、七期修订内容,指导商品归类。
- 运输工具电子报文格式更新:发布水运、空运及公路运输工具申报和舱单传输V1.4/V1.1版本(公告〔2020〕119、120号)。
- 海南自贸港“零关税”原辅料监管办法(公告〔2020〕121号):
- “零关税”原辅料进口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征免性质填报“零关税原辅料”(代码591);自愿缴税的按“原辅料部分征税”(代码592)申报。
- 使用“零关税”原辅料加工的制成品出口,无需补税。
- 在岛内销售或销往内地的,须补缴对应原辅料的进口税费并办结海关手续。
十二月公告要点
2020年12月发布17条公告,内容广泛,主要包括:
- 部分医疗物资取消出口商检(公告〔2020〕124号):对“9025199010”等14个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属于危险货物或危险化学品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新规(公告〔2020〕127号):要求在启运前完成检验,重点核查:
- 品名、数量、规格是否与合同一致;
- 是否夹带禁止进口货物;
- 安全、环保、节能、防欺诈等项目是否符合我国强制性要求;
- 特种设备需提供制造许可证或型式试验报告;食品接触机械需评估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监管要求(公告〔2020〕129号):报关时须提供:
- 危险类别、包装类别、UN编号、包装标记;
- 《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 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样本;
- 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说明。
- 疫情防控物资申报规范(公告〔2020〕138号):增列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等5个商品编码,明确成交计量单位及“6210.1030.10”适用范围。
- 其他重要公告:
- 公布《马流行性感冒检疫技术规范》等78项行业标准(公告〔2020〕136号);
- 发布新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公告〔2020〕137号);
- 执行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公告〔2020〕135号);
- 明确2021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公告〔2020〕133号);
- 废止3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公告〔2020〕130号);
- 公布澳门CEPA修订后的原产地标准(公告〔2020〕132号);
- 明确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监管事项(公告〔2020〕139号)。
联合签发公告摘要
2020年第四季度,海关总署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多项公告:
- 加强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三部联合公告〔2020〕78号):要求来华前14日内换班的船员,须持登船前3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由指定机构出具。
-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无纸化通关(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66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许可证电子化申领与通关,企业可选择无纸或有纸模式,海关通过联网核查电子证件,实现全程无纸作业。
- 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公告〔2020〕78号):符合国家标准GB/T 39733-2020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允许自由进口,海关编码为7204100010、7204210010、7204290010、7204410010、7204490030;不符合标准的禁止进口。
- 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54号):优化加工贸易负面清单管理。
- 发布2021年度汽车、摩托车等出口许可企业名单(四部门联合公告〔2020〕65号)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公告〔2020〕75号)。
以上为2020年第四季度海关总署及相关部委发布的重要公告摘要,涉及企业进出口合规、检验检疫、税收优惠、通关便利化等多个方面,建议相关单位密切关注并落实执行。
供稿:法规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