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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9号 | 关于防止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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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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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9号 | 关于防止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发布芬兰禽流感疫情禁令

禁止输入芬兰禽类及其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1年第19号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芬兰近期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现发布如下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芬兰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包括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可能传播疫病的禽类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芬兰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运输工具上发现来自芬兰的禽类及其产品,须一律封存(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在境内停留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相关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如发现疫情,依法对污染区域实施防疫消毒。


四、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芬兰禽类产品,须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海关处理。


六、各海关及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检疫、防疫与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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