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芬兰禽流感疫情禁令
禁止输入芬兰禽类及其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1年第19号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芬兰近期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现发布如下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芬兰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包括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可能传播疫病的禽类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芬兰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运输工具上发现来自芬兰的禽类及其产品,须一律封存(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在境内停留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相关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如发现疫情,依法对污染区域实施防疫消毒。
四、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芬兰禽类产品,须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海关处理。
六、各海关及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检疫、防疫与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