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亮点解读:更有力度与温度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修订版《行政处罚法》在定义、种类、追责期限等方面作出重要调整,体现法治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1月22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21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在明确行政处罚定义、完善处罚种类、优化执法尺度等方面实现突破,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的规范性与人性化水平。
明确概念,补充处罚种类
| 旧 | 无具体定义 |
| 新 | 首次明确行政处罚定义,为执法实践提供判断标准,解决边界不清问题;同时新增并细化行政处罚种类。 |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无主观过错不罚,轻微违法可免罚
| 旧 | 无相关规定 |
| 新 | 新增“无主观过错不罚”原则,当事人能证明无故意或过失的,不予处罚;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重点领域追责期延长至五年
| 旧 |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 |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追责期限由两年延长至五年。 |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供稿:法规处、青岛流亭机场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