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饲料及添加剂清关指南:登记备案与报关手续全解析
境外企业进入中国市场需完成“双备案”并准备齐全报关材料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除常规报关报检外,还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农村部要求完成两项关键备案:一是境外生产地及产品须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国家(地区)产品名单》;二是相关产品须取得农业农村部颁发的“进口登记证”。

一、进口登记证
依据农业农村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2号令),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或添加剂,必须取得农业农村部核发的进口登记证,否则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或使用。
以下类产品需办理进口登记证:
- 配合饲料(含宠物干粮、湿粮)
- 浓缩饲料
-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精料补充料
- 饲料添加剂(参照《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
- 动物源性饲料
- 特定单一饲料:如植物脂肪粉、灭活酿酒酵母粉、酶解大豆蛋白、发酵黄豆粉、膨化豆粕、DDGS、DDG等经特殊工艺处理的产品
- 其他蛋白饲料、能量饲料及其混合物(不含豆粕、棕榈粕等大宗原料)
登记流程:由国内代理机构向农业农村部提交申请材料 → 农业农村部审查 → 样品检测 → 合格后核发进口登记证。
二、质检总局准入
进口饲料须来自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国家(地区)产品名单》中的注册生产企业。未在名单内的国家或企业需先行申请准入。
准入流程:输出国政府向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 质检总局审核材料 → 派遣专家组实地评估 → 评估通过后纳入准入名单。
三、报关报检所需文件
除上述备案外,报关报检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 原产地证书(国外官方出具,原件)
- 卫生证书(国外官方出具,原件)
-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用途说明(如销售或研发用途)
- 加工工艺说明(如高温处理等)
- 成分说明两份(含中文品名、包装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含量、生产厂家、储存条件;正规包装产品还需批号),打印于A4纸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商业发票、箱单、价格构成说明、免于价格磋商申请(一式两份)、报关报检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