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新规
自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企业须重点关注申报与合规要求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海关总署于2020年12月18日发布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相关监管要求,自2021年1月10日起施行,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

一、检验范围
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二、进口申报要求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报关时,应填报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包装标记(UN标记)等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
1. 《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2. 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需提供添加物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 中文危险公示标签、中文安全数据单样本(散装产品除外)。
三、出口申报要求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
1.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及国际规章豁免包装除外);
3.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 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样本,外文版本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5. 抑制剂或稳定剂添加情况说明(如适用)。
四、企业合规责任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确保产品符合以下要求:
1. 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适用于进口);
2. 相关国际公约、规则、条约等;
3. 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与标准(适用于出口);
4. 海关总署指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五、检验内容
包括:主要成分、物理化学特性、危险类别是否合规;包装是否贴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须为中文),是否附随安全数据单(进口须为中文);标签与数据单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六、进口包装检验
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包装,海关将检验包装型式、标记、类别、规格、单件重量及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
七、出口包装检验
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须按海运、空运、公路及铁路运输相关规定进行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八、食品用途特殊要求
用作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还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