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延长对美加征关税部分商品排除期限
涉及65项商品,海关将暂停执行反制加征关税措施
2月底,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21年2号公告,宣布延长部分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的排除期限。在此期间,海关将继续暂停执行为反制美国“301措施”而对相关美国进口商品加征的关税。
历次排除政策梳理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信息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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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批次 |
排除商品 |
退税政策 |
排除期限 |
延期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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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第一次 |
清单一12项 |
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 |
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 |
自2020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继续不加征 |
第一次排除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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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二4项 |
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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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第二次 |
6项商品 |
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
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 |
自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12月25日继续不加征 |
第二次排除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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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第一次 |
清单一55项 |
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 |
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 |
自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16日继续不加征 |
第三次排除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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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二10项 |
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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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第二次 |
79项 |
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 |
2020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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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定期排除政策外,企业还可依据税委会公告〔2020〕2号申请市场化采购排除。两类排除方式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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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类型 |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 |
市场化采购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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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商品 |
历次排除公告附件清单 |
税委会公告〔2020〕2号附件清单,可依申请增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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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 |
所有企业 |
经核准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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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度限制 |
无限制 |
在核准金额范围内,允许合同明确的10%以内溢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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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规定 |
部分可退税,需在公告发布后6个月内申请 |
核准前已加征的关税不予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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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前处置 |
无特殊规定 |
可办理担保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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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要求 |
无特殊规定 |
按海关总署公告〔2020〕36号执行 |
相关排除政策所涉公告包括:税委会公告〔2019〕6号、〔2019〕8号、〔2020〕3号、〔2020〕4号、〔2020〕8号、〔2020〕10号及〔2021〕2号。
排除税款范围
本次排除针对我国为反制美国“301调查”措施而加征的关税,涵盖自2018年7月以来分三批对约500亿、600亿和750亿美元美国原产商品加征的关税。
本次排除涉及商品范围
共涉及65项商品,具体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详见税委会公告〔2021〕2号附件。标注“EX”的商品表示仅限于特定描述范围内的产品,须结合10位海关商品编号判断是否适用排除措施。
排除期限调整
根据税委会2020年3号公告,第二批第一次排除原定有效期至2021年2月27日。此次延期将期限顺延至2021年9月16日。
实施方式
本次排除清单内商品将自动享受加征关税排除待遇,企业无需另行申请市场化采购排除编号。
税率查询渠道
- 历次对美加征关税的具体税率,可通过财政部关税司(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官网查询相关公告。
- 商品的最惠国税率、暂定税率等信息,可登录海关总署网站使用“税率查询”功能获取。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