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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征管】政策解读 |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三次排除延期公告

【关税征管】政策解读 |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三次排除延期公告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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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政策解读

国务院延长对美加征关税部分商品排除期限

涉及65项商品,海关将暂停执行反制加征关税措施

2月底,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21年2号公告,宣布延长部分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的排除期限。在此期间,海关将继续暂停执行为反制美国“301措施”而对相关美国进口商品加征的关税。

历次排除政策梳理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信息一览表

排除批次

排除商品

退税政策

排除期限

延期情况

备注

第一批第一次

清单一12项

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

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

自2020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继续不加征

第一次排除延期

清单二4项

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第一批第二次

6项商品

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

自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12月25日继续不加征

第二次排除延期

第二批第一次

清单一55项

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

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

自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16日继续不加征

第三次排除延期

清单二10项

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第二批第二次

79项

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

2020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18日

/

/

除上述定期排除政策外,企业还可依据税委会公告〔2020〕2号申请市场化采购排除。两类排除方式对比如下:

排除类型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

市场化采购排除

排除商品

历次排除公告附件清单

税委会公告〔2020〕2号附件清单,可依申请增列

适用企业

所有企业

经核准企业

额度限制

无限制

在核准金额范围内,允许合同明确的10%以内溢装

退税规定

部分可退税,需在公告发布后6个月内申请

核准前已加征的关税不予退还

核准前处置

无特殊规定

可办理担保放行

申报要求

无特殊规定

按海关总署公告〔2020〕36号执行

相关排除政策所涉公告包括:税委会公告〔2019〕6号、〔2019〕8号、〔2020〕3号、〔2020〕4号、〔2020〕8号、〔2020〕10号及〔2021〕2号。

排除税款范围

本次排除针对我国为反制美国“301调查”措施而加征的关税,涵盖自2018年7月以来分三批对约500亿、600亿和750亿美元美国原产商品加征的关税。

本次排除涉及商品范围

共涉及65项商品,具体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详见税委会公告〔2021〕2号附件。标注“EX”的商品表示仅限于特定描述范围内的产品,须结合10位海关商品编号判断是否适用排除措施。

排除期限调整

根据税委会2020年3号公告,第二批第一次排除原定有效期至2021年2月27日。此次延期将期限顺延至2021年9月16日

实施方式

本次排除清单内商品将自动享受加征关税排除待遇,企业无需另行申请市场化采购排除编号。

税率查询渠道

  • 历次对美加征关税的具体税率,可通过财政部关税司(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官网查询相关公告。
  • 商品的最惠国税率、暂定税率等信息,可登录海关总署网站使用“税率查询”功能获取。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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