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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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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

关于《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1年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已于2020年12月21日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之日的认定
减免税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海关收到材料当日即为受理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海关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全部补正材料提交之日为受理日。材料未按规定提交的,海关不予受理。

二、关于减免税额度管理
实行免税额度管理的政策下,减免税货物在享受同等优惠的单位间转让时,转出方额度不恢复,转入方额度按结转货物审定的价格、数量或应缴税款相应扣减。

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退运出境的减免税货物,若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类货物,原额度不予恢复;未采用无代价抵偿方式的,在退运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并经海关同意,可恢复原减免税额度。其他提前解除监管情形,额度不予恢复。

三、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的变更、撤销与延期
依据《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相关操作,其办理时限参照《办法》第五条执行。

四、减免税货物退运或出口的报关要求
根据《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将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的,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应按实际贸易情况填报。

五、旧版证明文件的有效性
2021年3月1日前海关已出具并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可继续使用。

六、法律文书及报表格式
《办法》执行中涉及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报表格式文本详见附件1-23。

七、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法律文书及相关报表格式文本.pdf

  海关总署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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