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禁止从海地输入猪及猪产品
防止非洲猪瘟疫情传入,保障国内畜牧业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21年第76号
2021年9月19日,海地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东南省于8月26日发生一起非洲猪瘟疫情,涉及2500头后院饲养家猪。为防范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海地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通过寄递或携带方式将来自海地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带入我国境内。一经发现,一律退回或销毁。
三、进境的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来自海地的猪类及其制品,须作封存处理,在我国停留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相关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若发现非洲猪瘟疫情,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实施防疫消毒。
四、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海地猪类及其产品,须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海关予以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等规定,密切协作,切实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