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税款滞纳金减免操作公告
2017年第32号公告明确无纸化办理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7年第32号
为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项,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符合海关总署2015年第2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中的“税款滞纳金减免申请”功能提交相关信息及材料电子数据,并可在线查询办理进度。
二、海关总署2015年第2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所称“自查发现”,仅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四章关于主动披露的规定,并按海关程序办理的情形。
三、通过执法系统以电子方式上传材料的,文件格式应参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69号公告附件《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执行。如海关需验核纸质材料,纳税人应按规定提交。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电子口岸端税款滞纳金减免无纸化作业模块操作手册.doc
海关总署
2017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