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
2017年第48号公告明确多式联运、固体废物及特殊货物转关条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海关总署
公 告
2017年第48号
为落实国家安全准入要求,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简化企业办事流程,降低制度性成本,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多式联运货物
具备全程提(运)单且需在境内换装运输工具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多式联运手续,按联程转关模式操作。
二、进口固体废物转关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并经海关批准的,方可办理转关:
(一)采用水水联运方式进境的废纸、废金属;
(二)进境地为指定进口固体废物口岸;
(三)指运地已配备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
(四)进口废金属目的地须为环保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实现海关驻点监管的“圈区管理”园区;
(五)园区内进口废金属仅限园区企业加工使用。
三、特殊查验需求货物
因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或特殊原因不宜在口岸查验的货物,在满足下列条件时,经主管地海关批准,可按提前报关方式办理转关:
(一)收发货人为高级认证企业;
(二)转关运输企业近一年无走私违法记录;
(三)启运地或指运地与实际进出境地不在同一直属关区;
(四)实际进境地已配置非侵入式查验设备。
进口货物应直接运至收货人所在地,出口货物应在发货人所在地启运。
四、允许转关的特定货物类型
邮件、快件、暂时进出口货物(含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过境货物、中欧班列载运货物、市场采购出口货物、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免税品以及外交、常驻机构和人员公自用物品,可依照现行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五、禁止转关情形
除上述规定外,海关不再接受其他货物的转关申报。
六、法规适用原则
本公告与其他海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七、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