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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1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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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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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17年第58号为深入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进一步提高通关

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公告

涉及香港、澳门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公布《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8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及对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的调整事项。

一、上述新增原产地标准表采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增享受零关税待遇的香港、澳门货物范围,与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相应税则号列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中税则号列3920.9990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已作修改,新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 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2. 2018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3. 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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