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声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第6号公告明确原产地声明适用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8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8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1号),对经海关预先裁定确认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进口人可提交原产地声明,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申请原产地行政裁定或预裁定。经裁定确认货物具备《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新西兰原产资格或《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项下澳大利亚原产资格的,其出口商或生产商可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声明格式按海关总署令第175号和第228号规定执行。经裁定确认属于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原产货物的,进口人可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31号规定出具原产地声明。
二、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应由所依据的行政裁定或预裁定决定书编号加5位流水号组成,且不得重复使用。例如: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Y11801000001的,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可编制为Y1180100000100001。
三、进口人应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51号和2017年第67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办理海关申报手续。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