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
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公 告
2021年第50号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规定的国际义务,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共同修订《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予以公告。
自2021年11月1日起,对《名录》所列物质实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从事相关物质进出口的企业,须按《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向商务部或其委托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原《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至《第六批》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pdf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