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报关单新增“品牌类型”和“出口享惠情况”填报要求
2017年第69号公告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落实国务院建立品牌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管理,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标准,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三十五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作出修订。
本次修改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两项必填内容:
(一)品牌类型
申报时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类别:
- 无品牌
- 境内自主品牌(指境内企业自主开发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
- 境内收购品牌(指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
- 境外品牌(贴牌生产)(指代工贴牌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品牌)
- 圄境品牌(其他)(指非贴牌生产情况下使用的境外品牌)
(二)出口享惠情况
该栏目为出口报关单必填项目,可选择以下三项之一填报:
- 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
- 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
- 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
进口报关单无需填写此项。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