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间苯氧基苯甲醛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2018年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8年第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自2018年2月8日起,我国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税则号列:2912.4990)采取征收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已发布2018年第8号公告,明确相关产品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2月8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商务部2018年第8号公告规定范围的产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29124990.10。
二、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将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在反倾销税实施期间,申报上述产品时仍须使用商品编号29124990.10;如最终裁定不实施反倾销措施,本公告的商品编号填报要求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8号.tif
海关总署
2018年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