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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公告解读

【企业管理】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公告解读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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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顺应加工贸易企业发展需求,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海关总署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决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海关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优化监管机制,提升企业便利化水平

为更好满足加工贸易企业发展需求,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海关总署决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本公告未明确事项,按加工贸易监管的一般性规定执行。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概述

企业集团: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包含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内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具备共同行为规范和一定规模,包括牵头企业和成员企业。

牵头企业:经成员企业授权,代表集团向海关申请适用该监管模式的企业,需熟悉集团运营情况,具备协调管理能力。

成员企业:同一集团内授权牵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的企业。

监管模式定义:以“企业集团”为单元,依托信息化系统,围绕企业实际需求,实施整体化、集约化的加工贸易监管方式。

经海关批准后,企业凭《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向主管海关办理手(账)册设立手续,备注栏标注“企业集团”及牵头企业全称与海关编码。企业集团也可由一家企业统一设立账册。

成员企业可享受的政策便利

  1. 保税料件可在集团内企业间流转,采用余料结转或深加工结转方式办理,核注清单备注“结转至(自)企业集团内XX企业”。
  2. 加工贸易货物可在集团内备案场所自主存放,并保留相关记录。
  3. 符合串换条件的保税料件,可由集团内企业根据生产需要自行串换;经所有权人授权,来料加工料件也可串换。
  4. 集团内企业间外发加工无需再向海关备案,全部工序外发无需提供担保;成品、剩余料件及边角料等加工贸易货物可不运回原企业。
  5. 监管期内进口不作价设备可在集团内调配使用,须符合规定用途,结转时在申报表和核注清单中注明流向。
  6. 需提交担保的,可选择保证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等形式。

成员企业变更与退出机制

新增成员企业时,牵头企业应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相关成员企业可在牵头企业及涉及方确认后申请退出;若所有成员企业一致同意,可申请整个企业集团退出该监管模式。

海关监管方式

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集团内企业统筹开展稽查核查,或对部分企业单独实施。实行电子账册管理的,海关基于风险分析确定下厂核销比例和抽盘价值比例。

申请条件

  • 牵头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成员企业不得为失信企业;
  • 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健全,货物流、数据流清晰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 不涉及关税配额农产品、原油、铜矿砂及其精矿、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生皮等限制类商品。

申请材料

牵头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

  •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
  • 全体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 成员企业的持股、出资或其他证明材料。

资格取消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可取消其牵头企业或成员企业资格:

  1. 不再符合申请条件;
  2. 未按规定办理保税货物流转、存储、外发加工等手续,或未妥善保存单证、数据。

被取消资格的企业当年不得重新申请。牵头企业被取消资格的,成员企业可推举新牵头企业申报。一年内有两家以上成员企业被取消资格的,海关可认定该集团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撤销其整体监管模式资格。

此前已开展的试点业务统一按本公告执行。试点企业如暂不符合申请条件,可继续适用,主管海关应加强指导培育。截至2022年12月31日仍不达标的,将取消其试点资格。

供稿: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处、即墨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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