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发布农药进出口管理新规
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优化管理服务措施提升通关效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稳外资外贸决策部署,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义务,便利农药进出口贸易、提高通关效率,农业农村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416号公告,明确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措施。
一、进出口农药须在我国取得农药登记,相关单位应持有相应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对产品质量负责;出口企业还需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二、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管理制度,名录由农业农村部与海关总署共同制定并动态调整,最新版本见附件。
三、农药进出口单位需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在线申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
四、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由其在中国设立的销售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通知单;涉及多个生产地的,须提供相应生产场所信息。
五、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直接办理;委托贸易企业出口的,须签订出口委托书;委托加工的,须提供受托方农药生产许可证及委托加工协议。仅限出口登记及特殊管理农药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列入《鹿特丹公约》监管范围的农药(含附件三品种及我国禁用、限用品类),须依公约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七、因登记试验、科研、检测等特殊需要进出口农药的,须提交用途证明材料,经审核后办理。
八、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在线审核信息,符合条件的将电子通知单数据发送海关。
九、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非特殊区域之间进出农药,须办理通知单;与境外之间进出的,除《鹿特丹公约》列明品种外,其余无需办理。区内企业经营活动须符合国家法规,接受海关监管。
十、通知单实行“一批一单”管理,每批对应一份报关单,有效期为3个月。
十一、全面推行无纸化通关,海关凭电子数据验放。如因系统故障或监管部门要求,可提供纸质通知单进行核验签注。
十二、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负责具体业务,联系电话分别为010-59194007、010-95198。
十三、在防治重大突发病虫害等紧急情况下,农业农村部可会同有关部门决定临时限制出口或进口特定数量和品种的农药。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农农发〔1999〕9号)及公告第1452号、第2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2022年) 2. 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样本 3. 《鹿特丹公约》监管的农药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