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退运货物:海关政策解读与操作指南
详解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适用情形、办理流程及申报要求
特殊贸易方式在服务国家经济发展、促进对外交流与贸易便利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海关政策,现就“直接退运货物”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什么是直接退运货物?
直接退运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境后、尚未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因海关责令或有正当理由获准将货物退运至境外的情形。
提示:
- 可全部或部分货物退运;
- 必须在货物进境后、海关放行前申请办理。
哪些情况可申请直接退运?
- 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无法提供相关证件;
- 属于错发、误卸或溢卸,且能提供发货人或承运人书面证明;
- 收发货人协商一致同意退运,并提交双方书面确认文件;
- 发生贸易纠纷,已取得生效法院判决、仲裁决定或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
- 货物残损或检验检疫不合格,具备相关检验证明。
未申报货物如何办理直接退运?
需提交以下材料:
-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
- 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载货清单等实际进口证明文件;
- 按规定填制报关单并完成申报手续。
已申报货物如何办理直接退运?
应提交:
-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
- 原报关单或转关单号;
- 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等相关证明文书;
- 先办理原报关单或转关单删除手续。
撤销原申报后,再办理退运出境申报。
提示:对已被海关布控、查验或涉嫌走私违规的货物,不予办理直接退运;待案件处理完毕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哪些情形海关将责令直接退运?
- 属国家禁止进口货物,且已依法处理;
- 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法规,已依法处理;
- 未经许可擅自进口限制类固体废物,已依法处理;
-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需责令退运的情形。
被责令退运的办理流程
- 海关依据主管部门证明文书,向当事人发出《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
- 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退运申报手续。
报关单填制要求
- “监管方式”栏填写“直接退运”(代码4500);
- “备注”栏注明《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 一般应先申报出口报关单,再申报进口报关单,并在进口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填写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
其他注意事项
- 直接退运货物免于验核进出口许可证件,不征收税费及滞报金,不列入海关统计;
- 因承运人责任导致错发、误卸或溢卸的,可免予填制报关单;
- 原则上应从原进境口岸退运出境;确需变更运输方式或改由其他口岸出境的,须经原进境地海关批准,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
供稿:黄岛海关、综合业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