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权威解析新规要点
2018年3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旨在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突出“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完善信用认定标准,并体现中国海关AEO国际互认成果,对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海关监管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扩大信用管理适用范围
(一)覆盖注册与备案企业。在原有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等注册登记企业基础上,《管理办法》新增进出境快件运营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来往港澳货运企业等备案管理企业,实现对海关监管下所有企业的信用管理全覆盖。
(二)纳入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关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采集与管理范围。此举旨在防止失信人员通过“换壳”方式规避监管,同时拓展信用数据来源,提升大数据监管能力。
二、明确企业信用分类标准
海关根据信用状况将企业分为三类: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
- 认证企业:即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细分为高级认证和一般认证企业。高级认证企业可享受国内通关便利及国际AEO互认带来的跨境通关优惠。截至目前,中国已与35个国家和地区实现AEO互认。
- 一般信用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
- 失信企业:面临严格监管和惩戒措施。
三、强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管理办法》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部署,明确海关将与国家有关部门协同实施跨部门、跨领域联合奖惩。高级认证企业可在多领域享受便利措施,而失信企业将在进出口、融资、税务等多个环节受到限制,真正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该机制通过政府联动、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推动形成诚实守信的市场导向,增强企业合规经营动力。
四、规范企业信用信息采集
(一)信息采集范围
- 增加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方式等。
- 纳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信息,涵盖海关及其他政府部门(如市场监管、税务)相关信息。
- 包括海关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激励与惩戒的信息。
- 采集范围大于公示范围,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公示内容严格遵循《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
(二)信息采集途径
- 企业申报:企业在办理注册或备案时提供的基本信息。
- 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其他行政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为主要采集渠道。
- 年度报告制度:企业须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取代原《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避免重复报送。
五、建立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管理办法》新增“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适用于两类情形:
- 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提交不符合要求的企业;
- 失联企业,即在登记地址无法查找且无法通过登记联系方式取得联系的企业。
上述企业将被海关列入名录并向社会公示,以警示其信用风险。海关实施动态管理,异常情形消除后及时移出名录。
被列入名录的企业将面临两项后果:
- 在异常期间不得上调信用等级;
- 失联企业若被列入名录超过90日,将被直接调整为失信企业管理。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