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扩大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试点
新监管模式优化流程,提升通关效率,助力企业合规发展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2018年第19号),决定进一步扩大“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范围。
改革目标
此次改革旨在适应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简化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流程,优化海关与企业的权责关系。通过推动以企业为单元的新型监管体系,提升海关监管与服务水平,引导企业自律管理,实现守法便利,促进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
新模式核心特点
新监管模式打破传统以合同为单位的管理模式,转而建立以企业整体运营为基础的监管体系。采用以账册为主线、以企业物料编码(料号)或HS编码(项号)为基本单元,实施周转量控制和定期核销的监管方式,更贴合企业实际生产需求。
试点海关及业务范围
试点海关:天津、呼和浩特、满洲里、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厦门、南昌、青岛、郑州、武汉、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乌鲁木齐海关。
各试点海关统一使用全国一体化信息化系统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企业条件:
参与试点的企业须为以自身名义开展加工贸易的生产型企业,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 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2. 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但内部货物流、数据流清晰完整,耗料可追溯,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业务覆盖范围: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核销、本企业或集团内的售后维修等全流程业务。
新旧模式对比

退出机制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终止其适用新监管模式:
1. 信用等级降为失信企业;
2. 内部信息系统不健全,货物流与数据流逻辑链不完整,耗料管理无法满足监管要求;
3. 不能规范办理海关手续,未按要求提交、保存相关数据和单证;
4. 主动申请退出新模式;
5. 其他需撤销的情形。
被终止企业应在30日内向海关办结账册核销手续。
来源:海关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