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新规
明确七大关键要求,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2021年第114号-
我国是全球重要的乳品进口国。2021年12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1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相关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文从七个方面进行专业解读。
一、进口乳品范围界定
- 初乳: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汁。
- 生乳:从符合中国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未改变成分的常乳,不包括初乳、使用抗生素期间及休药期乳汁、变质乳。
- 生乳制品:以生乳为原料加工而成,且加工过程中未经热处理杀菌的产品。
- 乳制品:以乳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食品。
二、随附卫生证书要求
进口乳品须随附出口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需加盖官方印章并由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华乳品卫生证书样本须经海关总署确认。
三、需办理检疫审批的乳品类别
以下产品进口前须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
- 生乳
- 生乳制品
- 巴氏杀菌乳
- 采用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
食品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取得相应许可。
四、境外生产企业责任
境外生产企业须确保其输华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法规要求,并熟悉相关监管规定。
五、检测报告要求
首次进口乳品:需提供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列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同一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出口商和进口商信息完全一致的产品首次通过同一口岸进口。
非首次进口乳品:须提交首次进口时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指定项目的最新检测报告。检测项目由海关总署根据风险监测情况动态调整,可通过海关总署食品局官网查询。
批次对应要求:检测报告中的产品批次信息必须与实际进口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一致。
检测机构资质:可由境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企业实验室或境内具备食品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
政策便利措施:实行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口商可依据海关总署2021年第50号公告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承诺方式代替提交检测报告。选择承诺的,签署书面承诺书即视为已提供报告;不愿或无法承诺的,仍需依法提交检测报告。
六、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七、配套法规更新
新实施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
上述规章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同步废止文件:
-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3年第53号)
- 《关于调整〈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要求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第3号)
以上文件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供稿:进出口食品安全处、青岛大港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