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扩大TIR运输试点范围
新增大连港口岸,进一步推进国际公路运输便利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42号
为加快推进《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在我国落地实施,海关总署决定扩大TIR运输试点范围,并进一步明确可从事TIR运输的承运人及车辆相关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原有霍尔果斯口岸、伊尔克什坦口岸、二连浩特公路口岸、满洲里公路口岸、绥芬河口岸的基础上,新增大连港口岸为TIR运输试点口岸。
二、与我国签署双边汽车运输协定的国家,其承运人及车辆在符合协定条件下,可依据《TIR公约》开展国际道路运输业务。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