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出境如何办理?最新政策解读来了
海关明确:个人携运、邮寄文物出口需经审核并持证放行
针对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被废止的情况,海关方面表示,该文件因发布较早(1985年发布,1989年修订),相关内容已被后续法规替代,废止不影响当前文物出境管理。个人携运或邮寄文物出口仍可依法办理。
一、个人携运/邮寄文物出境流程
1. **申报审核**:在文物出境前,须向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提交文物出境申请表。审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 2. **取得许可**:经审核允许出境的,由国家文物局颁发《文物出境许可证》,并在文物上加贴出境标识。 3. **海关查验**:携带或邮寄文物出境时,须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及实物上的出境标识予以放行。 对于文物仿制品,根据需要,国家文物局可出具文物复仿制品证明。
二、文物出境展览规定
举办文物出境展览,承办单位应提前6个月向国家文物局申请。若展品中一级文物超过120件(套),或占比超过总数20%,须报国务院批准。 出境展览文物须经国家文物局审核登记,海关凭批准文件放行。复进境时,由原审核机构查验。 禁止出境展览的情形: - 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 - 未在国内正式展出过的文物。
三、海关重要提醒
1. 需审核方可出境的文物范围包括:
- 1949年(含)以前的艺术品、手稿、文献资料、图书资料;
- 1949年(含)以前反映各民族社会制度、生产生活的实物;
- 1949年后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相关的代表性实物;
- 1949年后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
- 国家文物局公布的限制出境的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
- 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及与人类活动相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定期修订并公布。
2.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剥除、更换、挪用或损毁文物出境标识。
3. 法律责任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走私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法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
- 走私珍贵文物(一、二、三级)出口,以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论处;
- 走私一般文物出口,以走私罪论处。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