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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42号 | 关于防止越南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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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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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42号(关于防止越南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越南非洲猪瘟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9年2月20日,越南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发生3起非洲猪瘟疫情。我国尚未与越南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进口准入协议。为防范疫情传入,保护国内畜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越南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通过寄递或旅客携带方式将来自越南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带入我国,一经发现一律退回或销毁。

三、进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相关产品,须作封存处理,在境内停留期间未经许可不得启封。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越南猪类及产品,须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五、违反规定者,将依法依规由海关处理。

六、各海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密切配合,落实检疫、防疫和监管措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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