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解读
聚焦科技创新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
发展历程及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于1993年首次颁布,2007年完成第一次修订。2021年12月24日通过第二次修订,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修订顺应我国科技发展新阶段需求,重点回应原创能力不足、基础研究投入偏低等现实问题。目前我国基础研究投入占比约6%,与发达国家15%~20%的水平仍有较大差距,“从0到1”的原始创新能力亟待提升。
修订亮点在于将科技创新实践探索和治理需求上升为法律制度,新增“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监督管理”四个专章,强化顶层设计与制度保障。
科技战略方针
科技进步法明确科技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确立“四个坚持”基本方针:
-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工作的全面领导;
- 坚持新发展理念;
- 坚持科技创新的核心地位;
- 坚持建设科技强国的战略目标。
同时以“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四个面向”统筹科技发展,确保重大改革创新举措依法推进。
优化体系激发创新
国家致力于营造尊重人才、公平竞争、保障有力的社会环境和制度环境,支持科技人员潜心科研。
持续提高科技经费投入水平,加大对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在经费、实验条件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具体措施包括:
- 简化管理流程:减少重复检查评估,减轻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经费报销负担,保障科研时间;
- 鼓励自由探索: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
- 支持兼职合法收入:经单位同意可在履职尽责前提下从事兼职;
- 多元化激励机制:鼓励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研人员;
- 保障科研团体权益:支持科技人员依法组建或参与学术团体,促进交流与自律。
科技开放互助互利
国家推动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技合作,促进科技资源流动,支持中外科技人才联合研发,扩大科技计划对外开放。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设国际合作平台,提供专业服务;支持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及科技人员参与或牵头国际大科学计划与工程。
完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为外籍优秀科技人才来华工作提供便利;符合条件的杰出人才可优先获得在华永久居留权或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科技监管
科技进步法增设“监督管理”专章,健全科技监督体系,补齐制度短板。
主要监管举措包括:
- 建立科研诚信制度和科技伦理治理体系;
- 建设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及遴选、回避、保密、问责机制;
- 严禁虚构、伪造科研成果,禁止传播虚假信息,打击论文代写代投等违规行为;
- 对严重违反科研规范的主体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数据库。
加强科技法治化建设,规范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技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青岛胶东机场海关、科技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