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
进出口企业备案更便捷,政策升级助力外贸发展
近日,海关总署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2021年第113号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海关报关单位(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此次改革是在2019年首次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纳入“多证合一”的基础上,实现的又一次重要升级,进一步简化企业准入流程,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一、哪些单位纳入“多证合一”?
本次改革涵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报关企业备案。其分支机构及临时备案暂不纳入“多证合一”范围。
二、两类报关单位有何区别?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在境内直接从事进出口业务的法人、非法人机构或自然人;报关企业则是接受委托,为收发货人提供代理报关服务的企业。两者统称为报关单位。
提示:日常所称的“外贸公司”“加工贸易企业”等应办理的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切勿混淆。
三、备案需满足哪些条件?
申请单位须已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还需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但仅企业可申请报关企业备案。
四、如何通过“多证合一”办理备案?
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若经营范围包含“进口”“出口”“进出口”或“报关”字样,系统将自动提示是否勾选“报关单位”。选择后补充填写海关备案信息即可完成申请。未选择的,后续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平台单独申请。
五、需补充哪些备案信息?
需填写注册海关、经济区划、统计经济区域、经营类别(报关企业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及报关人员信息(可选)。系统支持自动匹配行政区划信息,填写错误可由海关后续更正。
提示:目前无法通过“多证合一”同时申请两类备案,如有需要,可先申请一项,另一项后续单独办理。
六、是否需要现场确认?
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由海关主动确认,无需企业到现场办理。涉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待商务部门共享信息后,海关将自动完成备案确认。
提示:除外资企业和自贸试验区企业外,其他企业通常需先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七、如何查询备案结果?
备案完成后,海关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相关信息,企业可自行查询确认。目前不再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如需证明备案状态,可向海关申请出具《报关单位备案证明》(有效期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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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黄岛海关、企业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