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海关解读个人信息保护与执法合规要点
青岛海关普及民法典知识,强化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推动民法典深入人心,青岛海关结合职能,围绕群众关切的个人信息保护、执法规范等热点问题开展普法宣传,助力提升公众法治意识。
民法典基础知识速览
- 民法典共7编加附则,计1260条,涵盖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内容。
- 民法典实施后,原《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步废止。
- 2022年5月28日是民法典颁布两周年纪念日,每年5月为全国“民法典宣传月”,旨在加强全民普法教育。
民法典对海关行政执法的风险提示
一、个人信息处理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电话、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涉及私密信息的,同时适用隐私权相关规定。
海关建议:在进出境监管、卫生检疫等环节,海关通过申报单、健康申明卡等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坚持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建立健全信息保护机制,合理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同时采取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防止泄露、篡改或丢失,并在发生安全事件时及时处置,控制风险扩散。
二、海关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中知悉的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提供。
海关建议:海关在执法过程中可能接触身份证影印件、出入境记录、健康状况等敏感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应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审慎处理,避免侵犯公民隐私权。
三、新闻报道中应合理使用个人信息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明确,为公共利益进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可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肖像、个人信息;使用不当造成人格权侵害的,依法担责。第一千零二十条允许为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肖像。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则规定,除非存在捏造事实、未尽核实义务或使用侮辱性言辞,否则不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海关建议:在发布执法案例、开展舆论宣传时,如需使用相关当事人信息,应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确保内容真实、客观,避免因信息失实或过度披露引发法律纠纷。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法规处、海阳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