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行政处罚简单案件快速办理公告
2019年第162号公告明确适用范围与办理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9年第162号
为进一步提高海关行政执法效率,优化执法方式,现就海关行政处罚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的案件范围: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处理的;
(二)报关企业或报关人员未合理审查委托人提供信息真实性,或因工作疏忽导致上述情形发生的;
(三)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的;
(四)违反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的;
(五)旅检渠道查获走私货物、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六)其他违反监管规定案件中,货物价值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或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可处警告或最高罚款不超过3万元的。
二、办理要求:
海关应即时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当事人在自书材料或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且有查验、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不再进行其他调查。
现场调查后,海关应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单。
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