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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 民法典与海关执法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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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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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2年5月是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下面就让小编带您一起来聊聊《民法典》与海关执法那些事儿吧……

《民法典》与海关执法:五大要点解析

从人身权到知识产权,看海关如何依法履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全面体现了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障。其不仅为民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也为行政机关执法划定了明确边界。在海关执法实践中,《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正深刻影响着执法理念与程序规范。

1. 保护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民法典》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海关在调查走私犯罪嫌疑人时,依法可采取扣留措施,但必须制发扣留决定书,时限一般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8小时。一旦排除嫌疑或期限届满,须立即解除并出具解除文书。执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程序,切实保障当事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2. 行政处罚与强制措施须依法合规

《民法典》第207条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及其他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海关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或采取查封、扣押、税收保全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依据《行政处罚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到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处置得当,并妥善保管涉案财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 法检商品未经检验不得销售使用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了所有权人对不动产和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然而,对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权利行使需符合前置条件。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此类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销售或使用,确保公共安全与市场秩序。

4. 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将面临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海关在查缉进出口侵权货物时,依法可没收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此外,权利人还可通过民事途径主张惩罚性赔偿,强化对侵权行为的震慑,助力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驱动发展。

5. 缺陷产品须及时召回

《民法典》第120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处理导致损害扩大的,应对扩大部分承担侵权责任。食品进口商若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可能危害健康,应立即停止进口、销售和使用,启动召回程序,通知相关方,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供稿:法规处、综合业务处、龙口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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