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监管政策解读:以案说法
通过典型案例解析海关对危险化学品报检及包装检验的执法要求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化工产品生产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达21万家,涉及品种超过2800种。为加强安全生产与进出口监管,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明确强化法治手段和监管责任。
本文结合真实案例,梳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节的关键法律义务与海关监管要点。
典型案例:未报检且使用不合格包装出口危险化学品被处罚
2020年1月,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两票硫氢化钠,共计86000千克。经查验,硫氢化钠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属于法定检验商品,但该公司未按规定向海关报检。
同时,该货物亦属危险货物,其包装容器应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构成“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海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此外,该公司营业执照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亦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海关已按第九条规定将线索移交应急管理部门处理。
执法依据一:危险化学品须依法报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及法律法规规定需检验的其他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法定检验。
- 第十六条:进口危险化学品收货人应在通关后20日内申请检验,未经检验不得销售或使用。
- 第二十四条:出口危险化学品发货人须在规定地点和期限内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等特性,对人体、设施、环境造成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及其他化学品。
- 第六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提示:所有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产品均为法定检验商品,进出口必须依法报检。
执法依据二:危险货物包装须经性能与使用鉴定
部分危险化学品同时属于危险货物,其包装管理更为严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 第十七条:出口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必须申请包装容器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包装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 第二十九条: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应申请性能鉴定,取得证书后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 出口企业应申请使用鉴定,未通过鉴定的包装不得用于出口。
普法知识: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区别
两者概念既有重叠也有区别:
- 危险货物涵盖物质和物品,包含锂电池、火柴、安全气囊等非化学品类别,而危险化学品仅指化学物质。
- 部分化学品因慢性健康危害(如致癌性)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未纳入危险货物分类标准,例如硼酸。
海关监管要求汇总
危险化学品
-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产品属于法定检验范围。
- 进口实行“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收货人须报检。
- 出口实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发货人须在产地海关报检并申请检验。
危险货物
-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须经产地海关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 海关签发《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黄岛海关关员对危险化学品实施查验
执法依据三:非法经营行为应移送应急管理部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发现不属于本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本案中,涉事企业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海关依法将案件线索移交应急管理部门查处。
海关向应急管理局移交涉案货物
涉案货物提离危险品库(图片拍摄于新冠肺炎疫情之前)
供稿:法规处、黄岛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