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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见面办理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不见面办理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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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方便企业进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海关总署于2019年发布了第182号公告(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简化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流程,实现了企业特殊资质不见面办理,提高了办理时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指南(最新政策解读)

海关总署优化备案流程,实现“不见面办理”,提升企业办事效率

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海关总署于2019年发布第182号公告,简化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流程,实现特殊资质“不见面办理”,大幅提升审批时效。以下是备案相关要求的精要解读。

一、申请人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

二、备案产品目录

共涵盖22大类食品,具体类别详见下表:

三、备案办理流程

  1. 企业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2. 主管海关通过系统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四、备案类型及要求

初次备案: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长期有效。

重新备案: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信息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原发证海关申请变更。若涉及生产地址搬迁、车间新建或改建、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重大调整等情况,须在变更前重新办理备案。

注销备案:企业需注销备案证明的,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五、系统操作指引

(一)登录方式:

  • 方式一:访问网址 http://qgs.customs.gov.cn:10080/efpe/login
  • 方式二:登录“海关总署”官网 → 点击“互联网+海关” → “行政审批” → “更多”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二)填报内容:登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后,需填写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共21项信息。其中必填项包括:行政区划、主管海关、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厂区面积、车间面积、申请产品列表、总人数、管理者人数,共9项。

(三)上传附件:需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并承诺:
已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符合备案条件;
已建立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包含食品防护计划;
确保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符合我国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所填信息真实有效。

六、其他事项

无卡用户需先注册系统用户名。

服务电话:4008396116
服务QQ群:78022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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