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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品转内销” 征税小知识科普

“出口产品转内销” 征税小知识科普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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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加工贸易企业一篇读懂

加工贸易企业产品转内销,海关政策全解析

一文读懂内销类别、征税规则及集中征税操作要点

受疫情影响,不少加工贸易企业面临出口转内销的需求。针对原“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模式,其保税料件、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如何合规内销?海关有哪些具体规定?本文结合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帮助企业清晰掌握操作流程。

一、基本规定

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销售或移作他用。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获海关批准前,不得擅自处置。

二、内销货物分类及办理要求

(一)剩余料件和成品内销

要点:折算为料件计税、计征缓税利息、提交许可证件(符合条件可免)。

  1. 剩余料件金额占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且总值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按相关规定计征税款后予以核销;属进口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2. 超过上述比例或金额的,对全部剩余料件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涉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须向海关提交相应证件。
  3. 使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内销时,海关依据对应进口料件价值折算成料件,按上述规则办理。

残次品内销处理:参照剩余料件内销规定,根据其所耗用的进口料件价值折算计税。

(二)副产品内销

要点:按报验状态申报、计征缓税利息、需提交许可证件。

副产品指在加工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必须复出口的其他产品。

  • 海关按企业申报时的报验状态归类,依据适用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及缓税利息。
  • 若归类后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企业须提交相关许可证件。

特别提醒:内销申报时,进口核注清单和报关单“监管方式”栏应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或“进料边角料内销”。

(三)边角料内销

要点:按报验状态申报、免征缓税利息、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边角料是指在核定耗料范围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合理废、碎料及下脚料。

  • 海关按报验状态归类后,依适用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 即使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也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三、内销集中征税常见问题解答

1. 可否先内销、后征税?
可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采用“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模式,先行内销,再集中办理纳税手续(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

2. 如何申请集中征税资质?
企业需向主管海关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进行备案,并按规定提供担保:
- 高级认证、一般认证企业:无需担保;
- 一般信用企业:需提供海关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3. 是否有申报时限要求?
有。企业在不超出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的前提下,最迟应在季度结束后15日内完成申报纳税。

4. 能否跨年申报?
不能。集中申报不得跨年操作,申报时间分别为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12月31日前。因税则、税率、汇率通常年底调整,跨年申报可能导致报关单与手(账)册信息不符,引发退单风险。

四、内销征税手续办理流程

操作简便: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工贸易管理系统申报保税核注清单,系统自动生成内销征税报关单,完成申报即可。

优惠政策提示: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2020年第55号),为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外贸外资,在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内销申报的加工贸易货物,暂免征收缓税利息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
  •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8号)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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