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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新标准12月1日实施,这些要求应关注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新标准12月1日实施,这些要求应关注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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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新标准12月1日实施,这些要求应关注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放新标即将实施

第四阶段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12月1日起执行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自该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 kW以下(含560 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须符合第四阶段排放标准。560 kW以上机型的实施时间将另行公告。

此次标准是对2014年发布的GB 20891《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中第四阶段内容的细化与补充,旨在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治理。

根据生态环境部数据,移动源已成为我国大中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尤其在细颗粒物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方面影响显著。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排放方面贡献突出,其排放量逐年上升,接近机动车水平,亟需强化监管。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对大气污染物实施协同控制,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非道路移动机械涵盖范围广泛,主要包括:

  • 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
  • 机场地勤设备、材料装卸机械
  • 雪犁设备、工业钻探设备
  • 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

凡具备自驱动能力或可被移动至不同地点作业的非道路用途机械均属此范畴。

进口企业须重点关注以下监管要求:

  1. 进口前应对标准适用范围内的机械及柴油机开展型式试验;
  2. 生产企业应向用户提供完整的柴油机使用说明和技术信息;
  3. 入境前机械须张贴中文环保信息标签;
  4. 机械环保代码须按规范编制,并上传至环保信息公开平台;已入境或出厂机械的相关记录须妥善保存。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青岛大港海关、商品检验处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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